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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經(jīng)風霜 英國皇室為何能延續(xù)千年而屹立不倒

        2017-03-08 16:24:32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語:平靜舒緩的泰晤士河是一條忙碌的水道,不時有游輪和駁船駛過。關于泰晤士河的航行,有一條已經(jīng)執(zhí)行近800年的規(guī)定。1215年簽署的英格蘭《大

        平靜舒緩的泰晤士河是一條忙碌的水道,不時有游輪和駁船駛過。關于泰晤士河的航行,有一條已經(jīng)執(zhí)行近800年的規(guī)定。1215年簽署的英格蘭《大憲章》(MagnaCarta)第33條規(guī)定:泰晤士河以及英格蘭所有河流上的一切魚梁都必須拆除。魚梁是為了捕魚而在河上修建的擋水堰,會妨礙船只航行。《大憲章》的規(guī)定使泰晤士河的通航得到保障?!洞髴椪隆肥且环菡挝募?,卻涉及到了拆除魚梁這樣的事情。其實,《大憲章》有不少關于瑣碎事項的規(guī)定,甚至還規(guī)定了寡婦的嫁資。

        1215年6月15日,51歲的英格蘭國王約翰(KingJohn)與起兵造反的貴族和主教們和解,簽署了《大憲章》。《大憲章》并不是具有偉大理想的杰出人物的理性貢獻。它不過是一群斤斤計較的臣屬與一個雄心勃勃而又霸氣不足的君主拔劍相斗后討價還價的結果。它是一個停戰(zhàn)協(xié)議,同時,國王對臣民做出承諾,承認臣屬的權利?!洞髴椪隆返男ЯΣ]有隨著簽約雙方的離世而消失,沒有因時代變遷而封存。它持續(xù)得相當久,它的基本原則影響至今,不僅影響著英國,還影響了全世界。英格蘭《大憲章》的簽署被認為是憲政的起源。

        內(nèi)容

        《大憲章》一共有63項條款,對自由、司法公正和財產(chǎn)權做出了規(guī)定,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限制國王權力,保障臣屬權利。其中關于自由的條款有:第1條承諾“英國教會當享有自由,其權利將不受干擾,其自由將不受侵犯”;第13條承認倫敦等城市的“擁有自由與自由習慣”;第63條重申“教會應享有自由”,并承諾“英國臣民及其子孫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憲章》所述各項自由、權利與特權”。關于保障臣民財產(chǎn)權益的條款有:第2條到第11條對繼承權、未成年繼承人的權益保障、寡婦的權益保障、債務人抵償債務等方面做出規(guī)定。關于限制王室和政府權力的條款有:第25條規(guī)定一切郡、百戶邑、小邑、小區(qū)均應按照舊章征收賦稅,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8條規(guī)定,治安官和王室管家吏不得自任何人那里擅取谷物或其他動產(chǎn);第30條規(guī)定,未經(jīng)自由民同意,任何郡長或執(zhí)行吏都不得擅取其車馬作為運輸之用;第31條規(guī)定,王室不得強取他人木材建筑城堡等;第23條規(guī)定不得強迫任何市鎮(zhèn)與個人修造橋梁;第5條規(guī)定一切不正當不合法的地租與罰金一概免除。

        《大憲章》第12條的內(nèi)容是:如果國王被俘需要贖金,如果國王為長子舉行授爵儀式需要花錢,如果國王為長女出嫁準備嫁妝需要費用,在這三種情況下,國王可以向他的直屬附庸征收適當?shù)脑稹3硕猓唇?jīng)全國公意許可,國王將不得征收任何免服兵役稅和援助金。如果國王因某個事項,譬如對外戰(zhàn)爭,確實需要附庸們的經(jīng)濟支持,需要額外征收稅賦,第14條規(guī)定,必須為此召開由教會主教、修道院長和貴族參加的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召開這樣的會議,國王必須提前40天向所有與會者送達會議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確會議的事由、時間和地點。關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條款有:第38條規(guī)定,未有可信證據(jù),不能使任何人經(jīng)受審判;第45條規(guī)定,所任命法官、治安官、郡長和執(zhí)行吏必須熟知法律。第39條寫道:“任何自由民,如未經(jīng)同儕(地位相當?shù)娜?的合法審判,或經(jīng)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jiān)禁、沒收財產(chǎn)、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边@個著名條款是現(xiàn)代英國和美國“保證人生而自由”的憲法概念的基礎。

        國王做了這么多承諾,如果不兌現(xiàn)怎么辦?《大憲章》第61條有明確規(guī)定:貴族須推選出25位代表,監(jiān)督《大憲章》的落實。如果其中有4人發(fā)現(xiàn)國王違約,即可向國王指出,要求其立即改正。國王須在40天內(nèi)改正。如果國王沒有改正,這25位代表即可聯(lián)合全國人民,以一切方法向國王施以抑制與壓力,諸如奪取王室城堡、土地與財產(chǎn),以及他們認為合理的其他方式,但不能傷害國王及其家眷。以上第61條和第14條是代議制得以形成的法律基礎?!洞髴椪隆冯m然是國王與他的貴族臣屬簽署的,但第60條規(guī)定,其適用范圍為全國臣民。國王授予封臣的所有的自由權利,封臣必須進一步授予他們的下屬。

        核心

        《大憲章》與現(xiàn)代憲法比較相去甚遠,沒有關于國家架構、權力性質(zhì)、公民政治權利的闡述,其行文也不是法律文書或契約文字,而是國王對臣屬與主教承諾的語氣。它是一份保證書。它所涉及到的臣民權利也主要在財產(chǎn)權利方面,沒有關于公民政治權利的表述。盡管如此,《大憲章》的歷史意義仍然非常重大?!洞髴椪隆返暮诵氖窍拗凭鞯臋嗔ΓWo臣屬的權利。如果沒有臣屬同意,除了常規(guī)的三項援助金(國王被俘、長子授爵和長女出嫁時的援助金)外,國王不得擅自增稅;國王在立法征稅等事項上要與臣屬充分協(xié)商,征得臣屬的同意,而且要提前40天送達告示;明確規(guī)定自由人享有人身自由和財產(chǎn)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明確規(guī)定臣屬有監(jiān)督國王和反抗政府暴政的權力,并設立25人的常設機構。

        《大憲章》的簽署并不意味著民主政治的開始,它的前提是承認國王的權威和統(tǒng)治。但是,它也限制王權,不準君主為所欲為,并且把對君權的限制用文字明確下來,形成了事實上的契約,并約定了違約罰則?!洞髴椪隆敷w現(xiàn)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王權有限”的原則;體現(xiàn)了政府和國王的權力必須受到限制的原則;并設立了監(jiān)督約束機構,這是《大憲章》最重要的意義:統(tǒng)治者必須受到契約——執(zhí)掌權力者與讓渡權利者之間的契約——的約束。而且,《大憲章》“這樣一份冗長、瑣細和務實的文件之簽署本身,就意味著將會有法治產(chǎn)生。”(《英格蘭憲政史》第11頁,F(xiàn)。W。梅特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關于權力的契約與約束,還有法治,構成后來的憲政主義的核心。

        源頭

        《大憲章》所表達的基本原則大都不是1215年的創(chuàng)新。有些原則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傳統(tǒng),有些是諾曼征服時國王與附庸們的約定,還有些則是自治城市特許狀的擴大。當然《大憲章》也有重要的創(chuàng)新,譬如成立25人的監(jiān)督委員會。英國是文明發(fā)育較晚的國家。當凱撒在公元前55年率領羅馬軍團跨越英吉利海峽踏上英格蘭土地的時候,當?shù)氐膭P爾特人還處于氏族部落階段。羅馬人統(tǒng)治英格蘭近4個世紀,在此期間,英格蘭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傳統(tǒng),也受到羅馬法治的影響。公元410年,西羅馬帝國受到內(nèi)亂和日耳曼蠻族侵擾,放棄了英格蘭。

        羅馬人離開后,日爾曼的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涌入英格蘭。盎格魯-撒克遜人有著部落社會的民主傳統(tǒng),其首領是選舉產(chǎn)生的。他們在英格蘭建立多個小王國,仍召開民眾大會,選舉產(chǎn)生首領和國王。大事由民眾大會決定,日常事務由首領和國王處理。當小王國在征戰(zhàn)中合并為大王國時,小王國變成了郡。在郡一級,民眾大會依然召開。王國事務由賢人會議決定。國王由賢人會議選舉產(chǎn)生,賢人會議也能夠廢黜國王。賢人會議的組成并不固定,包括主教、修道院長、“方伯”(地方首領)、國王的臣僚等。在1066年的諾曼征服之前,英格蘭的新國王是從已故國王的近親中選舉產(chǎn)生的。

        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賢人會議雖然已經(jīng)從氏族部落的大眾民主演變成了少數(shù)貴族的精英民主,但一直保持著對君權的強大制約力。梅特蘭說:“諾曼征服前夜憲政的真正的積極因素在于,迄今為止還沒有哪位國王未經(jīng)王國大會(賢人會議)同意就自行立法或征稅——這是最重要的。構成了對純粹專制主義極具價值的阻礙,盡管強大的國王可以自己決定王國大會會成為什么東西。”(《英格蘭憲政史》第41頁)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格蘭。率領軍隊入侵英格蘭的是諾曼底大公威廉一世。威廉入侵英格蘭,并沒有獲得他在諾曼底的附庸的普遍響應。這些貴族們不愿意跨海作戰(zhàn)。他們認為,威廉要求繼承英格蘭王位不在他們規(guī)定的兵役義務之內(nèi),而且跨海出征要超過40天,超出了附庸每年服兵役的規(guī)定時間。威廉只好四處招兵買馬,懸賞告示:誰愿意跟他去,就有希望得到戰(zhàn)利品和土地。許多來自佛蘭德斯、布列塔尼、安茹、美因茨和普瓦圖(今天的法國、比利時、荷蘭、德國一帶)的人匯集到了威廉旗下。這些人在諾曼征服后成了英格蘭的新貴族。

        跟隨威廉打天下的貴族及其后代認為,他們的權利不是國王恩賜的,而是參與打天下?lián)Q來的,不能被隨意剝奪。由于國王沒有常備軍,必須依靠貴族的軍事支持,因此不可能像中國皇帝那樣,兔死狗烹或杯酒釋兵權、高高在上獨享大權。威廉一世死后,選舉的傳統(tǒng)保存下來。他的兩個兒子,第二個國王威廉二世和第三個國王亨利一世,都不是長子,“依據(jù)當時的觀念,都不能依據(jù)繼承權來主張王位,他們都訴諸了選舉,依靠的是民眾的支持。”第四個國王斯蒂芬也被迫“通過選舉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焙炇稹洞髴椪隆返募s翰國王能夠登基也與選舉有關。(《英格蘭憲政史》第65頁)另一方面,諾曼人由于政治上發(fā)育較晚,他們本能地保持著對權力警惕和制衡的傳統(tǒng),堅持契約的對等性;再加上英國原有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民主傳統(tǒng),英國國王強化權力的企圖受到臣民的強烈抵制。

        籠子與權力

        簽署《大憲章》的約翰國王是諾曼征服后的第7代國王。約翰是一個試圖有所作為的國王。但是他連吃敗仗,丟失了包括諾曼底在內(nèi)的法國領地。為了奪回失去的領地,他超出常規(guī)強行增加稅賦。約翰與他的貴族附庸們的關系本來就不好。歷史學家屈勒味林對他的評價是:“本性虛偽,自私,而又殘暴,故最易為人所痛恨?!边@樣一個招人厭惡的國王試圖加稅,遭到貴族的聯(lián)合反對。1215年5月5日,貴族們宣布不再效忠國王,舉兵造反,并在市民的支持下占領了倫敦。約翰國王迫于無奈,才簽署了《大憲章》。造反的貴族和市民們并沒有取代國王、改旗易幟的企圖。他們只是要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護自己的財產(chǎn)不被剝奪,自由不被侵犯,尋求司法公正。他們不是要改朝換代,而是要制作一個結實的籠子,把君主的權力關在里面。

        《大憲章》主要是貴族權利的訴求,也涉及到自治城市的市民和貴族的附庸。而對權力的約束一定會使整個社會受益?!洞髴椪隆冯m然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但是某種意義上也使得王室受益。人類歷史上那么多王室都被滅族了,有的王族滅絕得十分慘烈。而英國的諾曼王族卻延續(xù)了近千年。這是人類歷史上可以追溯得最久遠的王族之一。帝王血脈延續(xù)長遠的訣竅就是放棄權力。由于權力受到憲政的限制,國家最終實行了君主立憲制,英國國王成了安全、榮耀、瀟灑的虛君。當然,帝王們放棄權力絕不是情愿的?!洞髴椪隆泛炇鹬?,英國人又多次進行流血斗爭,甚至在1649年把違約的國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斷頭臺,王室才逐漸被迫放棄權力,還權于民。

        時代背景

        從《大憲章》可以看出,英國國王與東方帝王相比真是太窩囊了。英國的臣屬不僅不以君為綱,不三拜九叩,居然與君主講條件、限制君主的權力,還居然成立監(jiān)督君主的機構,甚至還能夠以奪國王城堡搶王室土地財產(chǎn)相威脅。這在東方都是大逆不道、千刀萬剮的謀逆之罪。英格蘭《大憲章》以及憲政制度的出現(xiàn)并不是孤立現(xiàn)象,而是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發(fā)展的一個結果。屈勒味林指出:“憲政主義源于封建主義。”

        (《英國史》上,第196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在封建制度下,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本質(zhì)上是交換關系、契約關系?!洞髴椪隆肪褪沁@種契約的書面化和制度化。不只是英國有《大憲章》,歐洲其他一些國家在中世紀后期也出現(xiàn)了類似的文件。霍爾特說:“12、13世紀的自由不是由一個國家感染傳播到另一個國家的,它們是當時那種氛圍本身的一部分。”

        自治城市的特許狀與《大憲章》的性質(zhì)相近,《大憲章》也可以看作是城市特許狀的擴展。倫巴第同盟在1183年與腓特烈一世皇帝簽署的和約、1188年萊昂國王阿方索九世發(fā)布的對封臣授予特權的敕令、1205年阿拉貢國王彼得二世為加泰羅尼亞起草的妥協(xié)性文件和1222年匈牙利國王授予封臣的詔書等,都是類似《大憲章》的文件。在英國,早在《大憲章》簽署115年前,國王亨利一世登基時就發(fā)布過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自由憲章》(CharterofLiberties)。亨利的《自由憲章》是《大憲章》的先聲。所以,霍爾特在他那本與《大憲章》同名的書中說:“英國國王約翰不得不通過授予自由憲章而結束一個艱難的戰(zhàn)爭時期,并沒有什么特別的。

        堅持的臣民

        《大憲章》的條款自確立之日起就一直被較真的英國臣民堅持著。任何專制者都是臣民權利的天然剝奪者。所有的國王都希望自己可以隨心所欲,隨意剝奪臣屬和人民的自由,任意征稅。英格蘭國王也不比其他國王開明。國王簽署《大憲章》,是因為屢次戰(zhàn)爭的失敗削弱了他的權力?!洞髴椪隆芬约皯椪贫鹊某霈F(xiàn)并不是由于國王開明或仁慈,而是臣民用刀劍逼出來的,是戰(zhàn)爭的結果。臣民的權利不是君主恩賜的,而是他們自己爭取來的。

        從《大憲章》簽署的1215年,到國王亨利四世在位的15世紀初期,期間將近200年,《大憲章》不斷地被歷任英國國王確認,達32次之多。英國憲政的發(fā)展是在權力與權利的反復較量中推進的,在斗爭與妥協(xié)、流血與談判中推進,是在回潮復辟與反回潮反復辟的糾纏中推進的,直到17世紀英國憲政革命才最終獲得成功。

        憲政主義的發(fā)展也是法律體系建立和完善的過程。英國憲政革命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請愿書》、《人身保護法》、《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等,形成具有憲法性質(zhì)的法律體系。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成文憲法是1787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及隨后的《權利法案》。法國最早的憲法性文件是《人權與公民宣言》。現(xiàn)代憲政的核心是公民遏制執(zhí)政者的權力。

        憲政的意義在于:提升了法律的作用,確認了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從治民的手段演化為限制權力的武器,人類社會得以實現(xiàn)真正的法治;實現(xiàn)了對權力的約束,把權力關在了籠子里,讓它只能為人民服務,而不能戕害人民;從槍桿子決定統(tǒng)治轉變?yōu)榉蓻Q定統(tǒng)治;約束的剛性和規(guī)則的一致性,帶來了政治的穩(wěn)定性。

        憲政的要素

        盡管《大憲章》與現(xiàn)代的憲法比較相去甚遠,但它被認為是現(xiàn)代憲政制度的源頭,具有奠基性的意義。那么,什么是憲政?憲政是一種政治架構,是把權力納入法律框架內(nèi)、對權力作用有明確界定和限制的政治架構。對權力作用的界定與限制,是通過專門的法律——憲法,或以若干法律構成的具有憲法功能的法律體系——明文規(guī)定的,并通過有效的機構和措施保障這些規(guī)定的實現(xiàn)。憲政的起源并非由于爭取民主權利的努力,而是限制專制權力的努力。憲政的出現(xiàn)是人類對權力膨脹的危害做出的反應,是約束權力的措施。憲政是人類為權力制造的籠子,以限制權力的越界和蠻橫。

        憲政的第一要素是“憲法至上,權在法下”。人類早在4000多年前就制定法律,但憲法的出現(xiàn)只是近幾百年的事。憲法的英語原意是架構、構造的意思,表明其規(guī)定社會共同體政治框架的功能。憲法不用于一般的法律種類。刑法是針對社會成員犯罪行為的,民法是關于社會成員之間糾紛的,而憲法則是確定執(zhí)掌權力者與全體社會成員的關系的,是關于權力的授予、應用與作用邊界的法律,也是明確社會成員權利的法律。

        憲政的第二個要素是憲法的實行。沒有哪個統(tǒng)治者不說好話,不自稱是人民的當然代表。但他的所做與所說常常不一致,甚至相反,而被統(tǒng)治者無可奈何。有的國家有非常好的憲法,但統(tǒng)治者只是用它來騙人,從來不曾真正實行過。所以,憲政的要義不僅在于憲法的條文,更在于憲法的實行,在于有效的監(jiān)督與制約機制的建立。憲政強調(diào)的是權在法下,任何人都要服從法律;對于不服從者,必須有制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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