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守孝三年”是哪個朝代開始規(guī)定的?
最初的居喪是指從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nèi),死者家人和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xiàn)出的異于平時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時、因地、因民族而各異,并無統(tǒng)一的標準。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學派的先驅(qū)(胡適認為即是孔子)才對此產(chǎn)生了特殊的興趣,并將其發(fā)展為禮制,其中最大的創(chuàng)造,就是《儀禮·喪服》中所提出的子為父母、妻為夫、臣為君的三年喪期(實際為27個月)。其后直至漢初匯集成的《禮記》一書,又對三年喪期內(nèi)的守喪行為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標準,如喪期內(nèi)不得婚嫁,不得娛樂,不得洗澡,不得飲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須居住在簡陋的草棚中,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等等。
這就是宋高宗《起復詔》起始即稱的“三年之喪,古今之通禮也”。但這些理論在未得到統(tǒng)治者首肯之前,還不能落實為強制性的規(guī)范。
因此整個春秋戰(zhàn)國至秦及漢初,除了孔子弟子曾為孔子守喪三年外,并無一例守滿三年者。
既便是孝子,如齊國晏嬰為其父晏桓子、吳子諸樊為其父吳子乘、刺客聶政為其母,也都是安葬后即結(jié)束居喪,時間一般為3個月或百日,稱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喪制度還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見于《墨子·節(jié)葬下》篇。
法制化
居喪制度作為強制性規(guī)范始于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對象限制在王室諸侯范圍內(nèi),法律上并未強制居三年喪。
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guī)范,晉時對于居喪違制的處罰大多并非出于法律或詔令之依據(jù),而是出于“清議”。
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于刑律。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中。
至明清時期,居喪法律有所變革。
《唐律疏儀》規(guī)定:居父母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居期親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薄案改钢畣?,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nèi)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nèi),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為‘冒哀’合徒一年?!薄熬痈改竼?,生子,徒一年?!薄熬痈改讣胺騿识奕⒄?,徒三年,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薄案改钢畣剩夤倬臃?,而有心貪榮任,詐言余喪不解者,徒二年半?!贝笄迓梢?guī)定:“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薄肚逋ǘY》載:“凡喪三年者,百日剃發(fā)。仕者解任。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nèi),小入公門,不與吉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