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的盟旗設置與八旗蒙古到底有何關系?
繼八旗蒙古的建立,皇太極把旗的編制推廣到整個蒙古地區(qū),把蒙古分為內蒙古和外蒙古。內蒙古二十四部,陸續(xù)編為四十九旗,這種旗主要職能是管理本旗民事與行政。以后,由若干個旗組成一個“盟”(朝廷指定的會盟處),作為中央對旗的監(jiān)督機構,“不能干預各旗事務,也無權發(fā)布政令”,“盟長主要是(各旗)會盟的召集人”。內蒙古四十九旗,設哲里木、卓索圖、昭烏達、錫林郭勒、烏蘭察布、伊克昭六盟。通過盟旗制度實行分而治之,把廣大蒙古人民固定在各自的區(qū)域中。
內蒙古各旗也有兵丁,但就其性質而論,近乎于民兵。盡管內蒙古許多部旗在清統(tǒng)一或維護統(tǒng)一的戰(zhàn)爭中出力甚多,但戰(zhàn)后,他們又在一個固定的地域中生產、生活了,而不同于入關后職業(yè)性的八旗軍。內蒙古各旗設扎薩克(旗長),多為世襲,向上對口是處理少數(shù)民族(以蒙古族為主)事務的理藩院和駐防節(jié)制將軍。而八旗中,每旗一都統(tǒng),直對中央兵部(軍機處)。內蒙古六盟四十九旗,外蒙古八十六旗(設于康熙三十年——1691年)的顏色沒什么規(guī)定,因為他們無論如何善戰(zhàn),也是雜牌軍。
蒙古旗與蒙古八旗易混者為現(xiàn)在還有的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內的鑲黃旗、正鑲白旗、正蘭旗的名稱與現(xiàn)行體制同。上述三旗在清時也的確是蒙古八旗的建制和駐防地域。此八旗為康熙十四年(1675年)置,稱口外游牧察哈爾八旗,初為總管級,屬在京蒙古都統(tǒng)兼轄。乾隆二十六年,改置都統(tǒng)(八旗都統(tǒng)為從一品大員),駐張家口?,F(xiàn)在,此八旗中只保留四旗三名(正鑲白旗二旗合名),右翼的四旗己經不存在了,地域當在烏蘭察布盟的涼城、卓資、察右前、察右中、察右后、集寧、化德各旗縣之地。
蒙古八旗的編立,表明了八旗制度的基本完善和全面確立,不但極大的擴充了清政府的兵源,有利于和明朝的作戰(zhàn),而且也從根本上加強了對東北各民族行政統(tǒng)治和管理。促進了全國各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fā)展,進一步壯大了后金—清王朝的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