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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離婚率低真正原因 離婚制度也講好聚好散

        2016-11-05 10:38:47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語:在我國古代婚姻結(jié)構(gòu)還不嚴密時,離婚相當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 自周朝開始,夫權(quán)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在西周

        在我國古代婚姻結(jié)構(gòu)還不嚴密時,離婚相當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

        自周朝開始,夫權(quán)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在西周至春秋戰(zhàn)國時期,夫權(quán)制家庭的基礎并不穩(wěn)固,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時發(fā)現(xiàn)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xiàn)象,于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wěn)定。

        到了唐宋時期,夫權(quán)意識不斷強化,在相關(guān)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過在夫逃亡時,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古代貴族的離婚,有一定的儀式,《禮記》中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

        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放妻書”內(nèi)容大體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經(jīng)累劫共修得來,本應如水如魚,同歡終日。接著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tài),由于兩人個性不合,經(jīng)常沖突,大小不安,六親相怨,實在無法繼續(xù)下去了。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既然無法同處,不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同時祝福離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在離婚書末尾,有的注明給女方贍養(yǎng)費。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家父母、親戚共同作證。

        從唐人出具的“放妻書”來看,類似于我們今天所說的“協(xié)議離婚”,盡量好聚好散。

        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quán)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為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為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

        據(jù)《白居易集》記載,妻子給在田里耕種的丈夫送飯時,路上遇到饑餓的父親,便把飯菜送給父親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饑餓,非常憤怒,執(zhí)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決時說:“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妻子理應順夫,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應先將飯給父親吃,丈夫在其后。由于孝親重于事夫,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七出,七去(也稱七棄)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guī)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離婚)。從其內(nèi)容來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說是對于妻子的一種壓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古代社會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拋棄的命運。

        七出和七去的內(nèi)容

        七出一詞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現(xiàn),但其內(nèi)容則完全源自于漢代記載于《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七去的內(nèi)容如下:

        一、“不順父母”,二、“無子”,三、“淫”,四、“妒”,五、“有惡疾”,六、“口多言”,七、“竊盜”

        七出內(nèi)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nèi)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于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由于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guān)系的穩(wěn)定,離異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

        《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薄豆茏印ば】锲芬灿小笆咳銎蓿鹩诰惩狻钡臈l文。東漢的馮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評。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

        至于一般農(nóng)村,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這是受到經(jīng)濟因素的限制,離婚使家內(nèi)勞動力減少,再娶的負擔也很重。

        此外,名分觀念也有影響,在“夫妻義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輕言離婚。由此可知,琴瑟和鳴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現(xiàn)在婚姻的締結(jié)、維持上,也限制了離婚趨勢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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