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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是怎樣處理通奸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簡介

        2017-01-05 23:48:07  來源:360常識網   熱度:
        導語: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guī)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為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chuàng)設“折杖法”,即在執(zhí)行刑罰的時候,

        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guī)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為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chuàng)設“折杖法”,即在執(zhí)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后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后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shù)”,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罰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釋放。

        對通奸罪,宋政府又創(chuàng)造性地立法規(guī)定“奸從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與別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為準,這一立法表面看起來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則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利的保護,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誣告。

        我們換成現(xiàn)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認為通奸罪是屬于“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閑事了。

        也許我們可以用南宋判詞輯錄《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個判例來說明:

        大約宋理宗時,廣南西路臨桂縣的教書先生黃漸,因生活清貧,帶著妻子阿朱寄居于永??h陶岑家中,給陶家當私塾先生,借以養(yǎng)家糊口,有一個叫做妙成的和尚,與陶岑常有來往,不知何故跟黃妻阿朱勾搭上了,后來便有人到縣衙門告發(fā),稱和尚妙成與阿朱通奸,縣衙的糊涂判官不問三七二十一,將妙成、陶岑、黃漸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責,發(fā)配充軍,這一判決,于法無據(jù),與理不合,顯然就是胡鬧。

        黃漸不服,到州法院上訴,主審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審判決,根據(jù)“奸從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黃漸的意愿,讓他領回妻子,離開永??h。

        和尚妙成身為出家人,卻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宋刑統(tǒng)》規(guī)定,“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靈川交管”,押送到靈川縣牢營服役,一審判官張陰、劉松則罰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過這一判決,申明了一條立法原則:“祖宗立法,參之情理,無不曲盡,儻拂乎情,違乎理,不可以為法于后世矣。”

        國家立法,必須順乎情理,否則法律便有可能成為惡法,具體到通奸的行為,在當時人們的觀念中,確實是有傷風化、為人不齒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間一有曖昧之事,不管當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檢舉,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則難免“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

        因此,范西堂認為,對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從夫捕”加以補救,將通奸罪限定為“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濫用。

        元朝開始尚沿用“奸從夫捕”的司法慣例,但在大德七年(1303),元廷便廢除了“奸從夫捕”的舊法,原因是當時一個叫鄭鐵柯的官員發(fā)現(xiàn),民間有男人“縱妻為娼,各路城邑,爭相仿效,此風甚為不美”,“蓋因奸從夫捕之條,所以為之不憚”。

        鄭鐵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卻又無可奈何,因為按照法律,通奸屬于“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員不能主動出馬捉奸,如果廢除“奸從夫捕”之法,要求“四鄰舉覺”,則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輕犯”,元廷采納了鄭鐵柯的建議,頒下新法:今后四鄰若發(fā)現(xiàn)有人通奸,準許捉奸,“許諸人首捉到官,取問明白”,本夫、奸婦、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強制本夫與奸婦離婚,如此一來,人民群眾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發(fā)出來,南宋法官范西堂擔心的“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景象,宣告來臨。

        可以看出來,跟后來的元明清有別,宋朝立法對于民間的通奸行為,基本上持一種比較寬容的態(tài)度,但同時,宋政府對于官員的通奸行為,又主張?zhí)幰愿訃绤柕男塘P。官員與民婦通奸,宋人稱之為“監(jiān)臨奸”,宋朝法律申明:“諸臨臨主守于所監(jiān)守內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員犯奸,也不是“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發(fā)的罪行,一旦有官員被發(fā)現(xiàn)與人通奸,往往還將受到降職、撤職的處分。

        ——這不奇怪,我們的先人認為,官員應該身為百姓表率,必須接受更嚴格的禮教約束,所謂“春秋責備賢者”,所謂“禮不下庶人”,說的便是這意思。

        宋神宗元豐年間,登聞檢院的法官王珫,被人告發(fā)伙同兒子與大理寺法官石士端的妻子王氏通奸(口味真夠重的),朝廷嘩然,雖然宋神宗發(fā)下批示,表示從輕發(fā)落,但臺諫官不干了,監(jiān)察御史朱服立馬彈劾王珫:“珫父子同惡,行如禽獸”,雖得皇上寬恕,卻不知羞恥,還大搖大擺上班。如此德性,如何為百姓表率?必須交付有司劾治。最后,王珫父子被交給大理寺立案審訊,審理得實,王珫被罷官,放歸田里。

        這宗通奸案還出現(xiàn)了一個插曲:王珫在大理寺受審時,供出宰相王珪的公子王仲端也參與了通奸(說到這里,我實在忍不住非常好奇那位王氏到底有著怎么樣的魅力),但主審法官王援害怕得罪了宰相王珪,不敢深究下去,便草草結案。

        然而,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結案未久,知諫院舒亶便站出來舉報說,王仲端與通奸案有涉,大理寺法官卻隱瞞不究,請重審深究,王仲端則上書辯解,稱絕無此事,宋神宗大為光火,任命御史復鞫通奸案。

        這時候,宰相王珪的政治對手、大理少卿朱明之想借此機會打擊王珪的勢力,吩咐法官王援勇敢出來檢舉王仲端的罪行,別怕王珪那老家伙,朱明之又托人放出風聲,說皇帝欲深究王仲端之罪,企圖影響司法,從重治罪王仲端,這個過程比較曲折,我就不細說了,總之,案子審到最后,王仲端被處罰,朱明之等人也因為左右司法的圖謀敗露,受到停職、處罰金等處分。

        發(fā)生在神宗朝的這宗很狗血的通奸案,雖然牽涉到復雜的權力斗爭,但我們從中也可以看出,宋人對于官員犯奸這事情,是覺得不可以容忍的,是認為應當受到深究的。

        官員若通奸事敗,不但不齒于同僚,而且授人以柄,這樣的政治風氣其實是有好處的——可以給官員制造道德壓力,使他們不能不注意個人生活的檢點,事實上,現(xiàn)代政治也并非不講究官員私德,2012年11月,美國中情局局長戴維,即因為婚外情曝光而被迫宣布辭職。

        如果說宋代對于通奸罪的立法態(tài)度可以給今人一些啟迪的話,我認為最值得記取的啟示便是:輕責于民,而重罰于官;注意保護小民的權利,而強調官員的倫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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