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宋朝退伍士兵是最具幸福感的?
宋朝實行自愿性的募兵制并且將災(zāi)年招募流民、饑民當(dāng)兵,作為一項傳統(tǒng)的國策,有社會福利性質(zhì),起到穩(wěn)定政權(quán)作用。而且宋朝的退伍兵的福利也是歷朝以來最好的。宋朝的退伍兵,可能是最有幸福感的兵士,為毛?因為宋代退伍軍人是真的幸福,朝廷在安置方面絕不含糊。
保留軍籍,薪水減半
這個制度叫“剩員”。剩員在宋朝的禁兵、廂兵和土兵中都存在,它是宋朝軍士中的揀退者,即禁兵、廂兵、士兵因年老或疾病,不任征戍,保留軍籍,減削軍俸,在軍中從事雜役的人。
按規(guī)定,凡十將、將虞候、承局和押官至65歲,軍士至60歲,原則上須降充剩員,至5年后退役。此外,軍中有疾病者也須降充剩員。剩員只領(lǐng)取一半以下軍俸,充軍中雜役。宋朝大多數(shù)的老弱士卒,都是安排在剩員中的,并且成為宋朝的一項傳統(tǒng)。
太祖時軍隊就置剩員,用以專門安置退兵。詔“殿前、侍衛(wèi)司及諸州長吏閱所部兵,驍勇者升其籍,老弱怯懦者去之。初置剩員,以處退兵?!贝笾邢榉迥?1012年)七月,真宗對“緣邊禁兵老病當(dāng)停者”,“詔隸本州剩員”。減充剩員者的年齡,士兵一般是60歲,將校為65歲。
元柘八年1093年)正月,涇源路經(jīng)略司奏“乞揀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依舊充軍,以補(bǔ)缺額。”得到朝廷批準(zhǔn),并“詔陜西諸路準(zhǔn)此”。
南宋孝宗隆興二年(1164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nèi)有戰(zhàn)功亦止半給。”但若年齡已到60歲,精力尚好者,亦可延至65歲。如元祐四年(1089年)五月,依樞密院之請,詔“今后揀禁軍節(jié)級,雖年六十已上,筋力精神壯健,武藝不退,堪任披帶部轄者,許依舊存留;如及六十五歲,并減充剩員。”
減充剩員的將校雖然沒有脫離軍籍,但已不是軍隊的主要戰(zhàn)斗力量,它具有安撫、照顧年老殘疾軍人的意義,幸福感就不是一般的強(qiáng)了。
給錢給糧給地,永遠(yuǎn)免稅
這叫“遣返歸農(nóng)”。宋朝對退伍士兵的另一項安置措施,就是遣返歸農(nóng),讓他們歸鄉(xiāng)種田。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詔“河北河?xùn)|忠烈、宜勇、廣銳軍士,自今老病者即放歸農(nóng),無勒召人承替。其缺員,并自京補(bǔ)選?!?/p>
對歸鄉(xiāng)種田者,官府發(fā)給一定量的糧食?;士菰?1049年),朝廷在揀河北、河?xùn)|、陜西、京東西禁廂諸軍時,就對不堪軍事行動者,“給糧遣還鄉(xiāng)里”。
一般遣返歸鄉(xiāng)里的軍士年齡在50歲以上。熙寧四年(1071年)七月,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愿為民者聽。”
同時對揀退者的家屬還給以必要的幫助。如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軍中揀退人或有死亡,州軍不支請給,其妻其子遂為窮民,已許指射荒閑田耕種,支與一年請給,令買牛種,免租稅丁役,使為永業(yè)。
傷殘軍人,由國家養(yǎng)老
呂祖在《類編皇朝大事記講義》卷3《處冗兵》中說“夫兵之冗不難于汰,而難于處。籍其力于強(qiáng)壯之時,而欲去其籍于老弱之后,何以慰其心哉?”可見退兵的安置是一項重大問題。
神宗時,對省并之兵,“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同時京師衛(wèi)兵減汰后,一度欲徙之淮南糧源充足之地就食,后遭司馬光、李常等人反對,最終“令自便在京居止”。
對離開軍隊的傷殘軍人,朝廷則要求部隊給以措置收養(yǎng)。嘉泰三年(1203年)十一月,朝廷要求“內(nèi)有軍隊練汰離軍之后,殘篤廢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軍隨營分措置收養(yǎng),毋致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