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精品亚洲人人做人人爽|欧美日韩在线观看视频|在线a免费播放a视频|亚洲免费AV在线

<source id="usrd9"><ins id="usrd9"></ins></source>

<form id="usrd9"><tr id="usrd9"></tr></form>
      1. 當(dāng)前位置:首頁 > 歷史 > 野史秘聞 > 正文

        南宋朝的歷史上法官們?yōu)楹味疾粯芬饨愚k通奸案

        2016-08-08 14:21:00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dǎo)語:宋室南渡后,由于大量法律文書焚于戰(zhàn)亂或者遺失,“無從稽考,乃有司省已(記)之說,凡所與奪,盡出胥吏,其間未免以私意增損,舞文出入”。

        宋室南渡后,由于大量法律文書焚于戰(zhàn)亂或者遺失,“無從稽考,乃有司省已(記)之說,凡所與奪,盡出胥吏,其間未免以私意增損,舞文出入”。為了減少胥吏乘機舞弊作奸,朝廷分別于建炎四年、紹興三年、淳熙二年、淳熙九年、慶元二年五次大規(guī)模修訂健全法案,以《慶元條法事類》最為完備。

        我查閱了其中“刑獄”條目的殘刻本,結(jié)合《名公書判清明集》里的一些真實案例,發(fā)現(xiàn)了一個有趣的現(xiàn)象:不光法官們最不樂意接手通奸案子,法律的修訂者對通奸案亦有躲閃的跡象,寥寥數(shù)語一筆帶過,簡明得似乎通奸案就不應(yīng)該發(fā)生。一般來說,已婚婦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即為通奸。在封建社會,這類行為是本該屬于比較嚴(yán)重的違法了,但南宋法律卻對此只作了簡單甚至有些武斷的處理,“凡舉,各拘兩年”,也就是說,只要有人舉報,官府往往不問青紅皂白,把男女雙方抓回來拘禁兩年拉倒,就這么簡單。如莊綽《雞肋編》記載了紹興年間的一個案子,說有個叫黃漸的男子,帶著妻子朱氏和小兒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廟里。有人指控朱氏與妙成通奸,判官下令三個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一起打,各60杖,妻子發(fā)配充軍兩年,任由那兒的士兵抽簽決定把她配給誰。趙炎以為,這個判決糊涂透頂,顯示出這位判官的煩躁情緒。且不說這個案子真實性如何,即便真的發(fā)生了,這么判,法律依據(jù)何在?為何不同樣拘禁和尚兩年呢?丈夫和主人何罪之有?

        主人陶岑忍了,但那位丈夫不服,上訴到更高一級官府。第二個判官對處罰妻子感到氣憤,他解釋說,盡管有處罰的條款,但針對的是下層人家的女人、沒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愿讓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適合這個希望妻子留下來的丈夫。事實上這位法官提出,為了對付可能的誣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奸案才應(yīng)予以受理。最后,判官把那女人交還給丈夫,條件是他們必須離開那個鎮(zhèn)子。不能不說第二位法官更為理智,但不樂意的情緒依然很明顯。他在司法解釋中,把舉報的范圍武斷地縮小到僅有丈夫才有的權(quán)力,把通奸主體之一的女人身份幾乎全部低賤化了。試問,難道下層人家的女人就不是良家婦女?如果這樣解釋,那窮人家的妻子為了生活周轉(zhuǎn)的需要,讓“貼夫”(他們得付錢)留宿,該怎么辦?而南宋時期的和尚,通常最可能成為住在寺廟附近的窮人家的“貼夫”(奸夫),又該怎么判決?

        需要考慮一些重要的情節(jié),比如其中是否存在強奸的性質(zhì)(若是強奸,女方無罪)、男方是否是在職官員(若是官員,女方無罪)、女方是否是好人家的未婚女兒或別人的妻子(若不是,男方無罪),等等。再退一步說,假如一個男人與妓女、歌女、娼婦或自己家的婢女、妾發(fā)生性行為,有好事者吃飽了沒事干玩舉報的游戲,豈非冤枉死人?南宋立法者及執(zhí)法者如此草率對待通奸案,讓我想起現(xiàn)在的人們對付小偷的辦法,不管三七二十一,逮著了打個半死再說。從現(xiàn)存的南宋各種法律案例資料來看,法官似乎都不太愿意接辦通奸案,即便接辦了,也是草草了事。這種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有何原因呢?據(jù)趙炎分析,可能跟官員的文化心理(面子)、地方政績和整個社會需要穩(wěn)定等三個因素有關(guān)。

        通奸案跟強奸案不同,說白了,通奸的發(fā)生,即意味著妻子對丈夫在情感服從及肉體從屬上的背叛,這是儒家綱常所不能允許的。作為儒生群體的法官們自然不樂意見到或者經(jīng)手,可是有人告發(fā)了,又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審判過程中若明察秋毫,實非其本愿,文化心理上的糾結(jié),導(dǎo)致情緒的煩躁,不火冒三丈才怪。實際上,這種文化心理亦并非官員才有,許多“受害”的丈夫也有。很多丈夫?qū)幵秆谏w妻子與人通奸的證據(jù),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懲罰,他們更愿意試著自己解決問題。如孝宗淳熙六年,一個丈夫告到鄰保(不是正式的官)那兒,聲稱他發(fā)現(xiàn)妻子與當(dāng)?shù)匾粋€縣吏通奸。因縣吏逃走,丈夫決定不公開這件事。但他擔(dān)心兒媳知情,就讓兒子休掉她,后來他還休掉了自己的妻子。

        幾個月以后,父子二人都后悔了,才到正式衙門告狀,要求讓兩位妻子回來,刑事官司與民事官司一起打。判官判決懲罰那位通奸的吏員,杖100棍(很嚴(yán)重了),但是并沒做主恢復(fù)任何一樁婚事。說明判官內(nèi)心里并不希望這起官司出現(xiàn)。這對父子在文化心理的驅(qū)使下,傷了自己,也傷及當(dāng)?shù)毓賳T了。南宋法官和封建社會其他時期一樣,中央設(shè)置有專職的,如大理寺和刑部提刑官等等,地方上一般沒有專職法官,多由地方官充任,即使出現(xiàn)通判一職,往往也不一定專門做審判的工作。地方官從政績角度考慮,為了自己的升遷,巴不得為官一任,一件案子也不出,這才顯示自己真的“造福一方”了。這是其一。其二,通奸案乃風(fēng)化大案,如果頻繁發(fā)生,說明地方官教化地方不力,這在文官理政的南宋,是非常無能的表現(xiàn)。有人會指著某官員的鼻子問,你滿肚子子曰詩云干什么吃的?

        另外,南宋外患嚴(yán)重,大環(huán)境決定了內(nèi)部維穩(wěn)的重要性。所謂攘外必先安內(nèi)也,宋高宗及以后的幾位皇帝都把國內(nèi)穩(wěn)定作為施政之先,這一點,地方官個個心知肚明。通奸案雖然跟老百姓鬧起義不能比,但一旦發(fā)生,至少牽連了兩個家族,甚至更多,且坊間議論一定少不了,這都是不穩(wěn)定因素。比如紹興十四年,南京有個六十多歲的大家族男人娶了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子為妻,而這位年輕妻子逼著丈夫讓一個十七八歲的孤兒到家里做養(yǎng)子,然后她就和養(yǎng)子同睡,絲毫沒有遮掩的意思;丈夫為了免遭鄰居嘲笑,被逼得懸梁自盡。案子發(fā)生后,丈夫家族和女方家族爆發(fā)了大規(guī)模的械斗和群毆,使得南京知府大為狼狽,好不容易才得以平息,最后還免不了被朝廷申斥一番。

        轉(zhuǎn)載申明:360常識網(wǎng),歡迎分享,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