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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貪腐為何越治越貪 體制性的不治之癥

        2017-03-02 12:11:05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語:吳晗說過:“一部二十四史充滿了貪污的故事。”《明史》作為二十四史殿尾,晚明的故事讓人想起杜牧的話:“后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后人而復

        吳晗說過:“一部二十四史充滿了貪污的故事?!薄睹魇贰纷鳛槎氖返钗玻砻鞯墓适伦屓讼肫鸲拍恋脑挘骸昂笕税е昏b之,亦使后人而復哀后人也!”

        明代算是農民造反坐龍庭的王朝,但貪賄之風似比其他朝代更為兇猛。開國之初,明太祖也下決心懲治過貪腐,官吏貪贓六十兩以上,不僅一律梟首示眾,并處以剝皮楦草之刑。府州縣衙左側的土地廟,就是剝貪官皮的刑場,也叫皮場廟;官衙的公座兩旁各掛一個塞滿稻草的貪官人皮袋,讓官員膽戰(zhàn)心驚而清廉守法。如此嚴刑峻法來反腐懲貪,也許是中國君主政權反貪污斗爭最激烈的時期。即便如此,在明太祖治下,貪賄仍未絕跡,“掌錢谷者盜錢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連朱元璋也哀嘆:“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還是明史專家吳晗說得深刻:“這是社會制度所決定的,朱元璋盡管是最有威權的皇帝,他能夠殺人,卻改變不了社會制度。”總之,明代的貪腐,完全是體制性的不治之癥。

        吳晗曾統(tǒng)計入《明史·循吏傳》的一百二十五人,從嘉靖帝即位到崇禎帝吊死的一百二十三年中,僅有五人;其余一百二十人都出在其前的一百五十三年。這并非說,嘉靖以前政治清明,貪賄絕跡。先看在宣宗、英宗兩朝做了二十一年江南巡撫的周忱,曾被吳晗贊為“愛民的好官”,為能干點實事,他饋贈朝中達官,資送來往要員,出手從不吝惜;對手下胥吏中飽私囊,也眼開眼閉。他指望以賄買來抵消做事的阻力,因而“屢招人言”,已折射出體制性貪腐的磁場引力。

        循吏的年代分布,也從側面證明:在專制王朝衰減律的加速度下,這種體制性貪腐,在嘉靖以后猶如癌細胞那樣急遽擴散,嚴重惡化。明人陳邦彥指出了這一趨勢:“嘉(靖)、隆(慶)以前,士大夫敦尚名節(jié),宦游來歸,客或詢其囊橐,必嗤斥之。”嘉靖以前,士大夫官僚未必都“敦尚名節(jié)”,但至少仍知道羞恥,問及為官進賬,還恥于啟齒,尚未到喪心病狂的地步。而嘉靖以降,風氣大變,士大夫官僚無不“以官爵為性命,以鉆刺為風俗,以賄賂為交際,以囑托為當然”。整個官場正如陳邦彥所描述:“今天下自大吏至于百僚,商較有無,公然形之齒頰?!鲍@知吏部任命,派到肥缺就額手相慶,發(fā)落窮差便形影相吊?!盎鲁芍眨虼鼓叶?,則群相姍笑,以為無能。”以貪賄為得意,笑清廉為無能,官場是非已完全顛倒,這才是最可怕的。即便偶有清廉的官員,也與貪污大潮格格不入,往往難有善終。天啟朝吏科給事中魏大中,有誰上門送禮,他就舉報,從此沒誰敢上他的門,最終卻被閹黨魏忠賢逮下詔獄,斃殺囹圄。

        嘉靖以前,敢大肆受賄的,例如英宗朝的王振、武宗朝的劉瑾與穆宗朝的李廣等,主要還是近幸太監(jiān)。嘉靖以后,位高權重的內閣大臣與糾貪反腐的御史巡按也頻頻上演納贓受賄的連臺本戲。

        嘉靖時,翟鸞初入內閣輔政,尚有修潔之聲,后以重臣巡邊,節(jié)制邊地的文臣武將。大吏都“橐鍵郊迎”,“饋遺不貲”,巡邊結束,“歸裝千輛,用以遺貴近”,得以再入內閣為首輔,“聲譽頓衰”,終遭削籍。

        其后,嚴嵩入閣擅政,收賄斂財肆無忌憚,細節(jié)由其子工部侍郎嚴世蕃一手打理。他憑藉老爸的權勢,“私擅爵賞,廣致賂遺。使選法敗壞,市道公行。群小竟趨,要價轉巨”。除了嚴世蕃這個官二代,平時為之牽線搭橋者“不下百十余人”,而“尤甚”者就是嚴世蕃之子,堪稱官三代的錦衣嚴鵠與中書嚴鴻。嚴嵩倒臺,抄沒的珍寶異物清單居然可編為一冊《天水冰山錄》。

        張居正在政治上不失為頗有作為的改革家,但貪賄也是不爭的事實。南京刑部尚書殷正茂曾賄送他兩個金盤,盤中各植高達三尺的珊瑚。據(jù)《萬歷十五年》說,追贓上繳的各種財物約值十萬兩以上,其子供稱還有三十萬兩寄存各處,抬進宮門的抄沒財物達一百一十扛。張居正去世不久,有臣僚上疏抨擊:朝中“開門受賂自執(zhí)政始,而歲歲申饋遺之禁何為哉?”

        在趙志皋做首輔時,綦江捕獲一個奸人,搜出四份函件以及黃金五百、白金千兩與虎豹皮數(shù)十張,再三審訊,他才供認去打點內閣票擬。這種賄買內閣,票擬作弊的情況,在崇禎朝更司空見慣。有攜帶黃金請托某中書舍人去行賄某個內閣大學士,讓送賄者弄個副都御史做。這種案例,居然讓巡邏士卒人贓俱獲,足見其概率之高。

        崇禎朝首輔薛國觀受賄案,讓晚明政斗大爆好戲。御史史范貪污案發(fā),崇禎帝怒褫其職。史某“急攜數(shù)萬金入都”打點,寄放薛家,合謀對策。政敵偵知揭發(fā),史某下獄瘐死。史家門人舉證史某“所攜貲盡為國觀有”,其事坐實,薛國觀也被罷相。他出都時輜重累累,再次被舉報,“得其招遙通賄狀”,最后“法司坐其贓九千”,成為繼嘉靖朝首輔夏言之后“輔臣戮死”的第二人。就在薛國觀死后數(shù)年,明王朝也走到了盡頭。

        在君主政體下,御史主職就是糾肅貪賄,但在體制性貪腐下,連他們也大索其賄。盡管武宗朝已有御史胡節(jié)賄賂宦官劉瑾案,但受賄現(xiàn)象卻未見普遍。及至嘉靖末年,御史也卷入貪賄之風,形成貓鼠共眠的局面,致使在肅貪職責上“無聞以贓吏上聞者”。巡按御史黃廷聘過衡山縣,知縣陳安志不滿他托大無禮,一怒之下打開其行篋,暴露“金銀諸物甚夥”。事情鬧上朝廷,黃廷聘雖受“冠帶閑住”的處分,卻保住了官籍。御史陳志先按察江西,途中丟失四件行李,為地方官查獲,發(fā)現(xiàn)“其中皆金寶”,還有受賄簿,記載受賄“不下數(shù)萬”,也“革職閑住”。隆慶時,淮揚巡鹽御史孫以仁“侵匿鹽銀千余兩”,事發(fā),革職審查。殷正茂以右僉都御史巡撫廣西,“歲受屬吏金萬計”。當軸正仰仗他平定僮民起事,首輔高拱竟然聲稱:撥給他百萬金,即便“干沒者半,然事可立辦”。為了穩(wěn)定統(tǒng)治,居然放縱貪賄,活脫脫自曝體制性貪腐的本質。

        按明代規(guī)定,巡撫與按察御史查獲贓賄,都貯放州縣作為公費。但萬歷時,都御史李采菲之流卻打起了贓銀的主意,“預滅其籍”,銷毀起贓記錄,然后中飽私囊。沈汝梁巡視下江,“贓賄數(shù)萬”;祝大舟巡按江西,“臨行票取多贓”;巡察云南御史蘇酇也“貪肆贓盈巨萬”。在這些大案中,犯案御史分別遣戍衛(wèi)所或免為庶民,處分遠較嘉靖朝為重,卻已難挽御史貪污的狂瀾。

        及至崇禎朝,御史貪贓納賄已完全肆行無忌。御史史范尤其“無行”,巡按淮揚,把庫中贓罰銀十余萬兩都裝入私囊;兼攝巡鹽課后,又悉數(shù)吞沒前任貯庫的二十余萬贓銀。他還為吏部尚書田唯嘉受賄八千金從中居間,自己向富人于承祖勒索萬金。事發(fā)徹查時,首輔薛國觀還為之庇護,但“侵盜有據(jù)”,“不能諱者六萬金”,無法交待合法來路,最后下獄瘐死。

        內閣輔臣是最高行政長官,御史巡按是中央監(jiān)察大員,也都如此貪贓枉法,嘉靖以后整個官場的體制性腐敗也就可想而知。太監(jiān)自不必說,連宗王、軍隊與舉子都加入了貪腐的行列。

        萬歷時,太監(jiān)馮保曾收受殷正茂送上的金珠、翡翠、象牙。天啟朝秉筆太監(jiān)李永貞為人貪婪,利用督造宮殿、營建王邸之機,上下其手,“侵沒無算”。崇禎帝即位后,他佯作引退,暗求奧援,一次就給司禮秉筆太監(jiān)王體乾與司禮太監(jiān)王永祚、王本政賄送十五萬兩黃金。但平心而論,明代后期,除魏忠賢大有后來居上之勢,一般宦官的收賄程度,還趕不上英宗時王振與武宗時劉瑾。

        萬歷年間,軍隊的貪腐也夠觸目驚心的。其一,將官上下聯(lián)手冒領軍餉,具有集體作案的趨勢,吃空額是最常用的手段。在任職九年間,莊浪參將楊定國與下屬把總串通一氣,每年冒支軍糧約二千石。其二,大小軍官全都卷入貪賄的狂潮。不僅大將接受偏裨的贓賂,文職也收納武人的賄送。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低級軍官則向士兵勒索,千戶李鸞、胡志就因受賄而處罰。到崇禎朝,虛冒空額變本加厲,不僅將領,勛戚、宦官與豪強也都加入進來,狼狽勾結,“以蒼頭冒選鋒壯丁,月支厚餉”。崇禎末年,京營名簿登錄士兵達十一萬多,但有人估計,其中“半死者,余冒伍”。明亡前一年,南京營兵號稱十萬有余,實際“不過三萬”,空額超過七成,“而餉不減”,都裝入了將領的腰包。這樣貪腐的軍隊,在起義軍與滿清軍的凌厲攻勢下,自然兵敗如山倒,明亡的命運早就鑄定。

        不僅內閣、御史與文官、武將熱衷貪贓收賄,諸王宗室也深諳此道。嘉靖時,交城、懷仁、襄城三郡王近支絕后,按例不應續(xù)封,但三邸之人為保住封地與爵祿,也千方百計乘間行賄,“所籍記賄十余萬”。萬歷間,有人告發(fā)楚王華奎行賄請封異姓子,首輔沈一貫有意庇護,不予勘問。朝臣郭正域主張:事關宗室,臺諫當言。萬歷帝同意查勘。楚王惶恐,賄送百金給郭正域,讓他不要死纏爛打,表示事成之后“當酬萬金”。

        唐宋以后,科舉考試向來是王朝選拔后備官員的關鍵程序,晚明的貪賄也令其公正性蕩然無存。僅萬歷四十年(1612),以賄買考中進士的就有劉琛、朱良材等多人,所出價格“或三千金,或五百金”,買通的對象或為房考行人,或是司經(jīng)。

        內閣公卿與巨閹貴戚劇貪聚斂于上,胥吏衙役與門客豪仆則自辟財路于下。嘉靖朝,掌錦衣衛(wèi)陸炳專用豪惡之吏,“富人有小過,輒收捕沒其家,積貲數(shù)百萬”,而爪牙胥吏也分肥其間。嚴嵩父子廣受賄賂,其家仆嚴年與幕客不僅為之居間牽線,自己也大撈一把。嚴年尤為桀黠,行賄者給他取了個“鶴山先生”的外號。鶴山原是南宋學者魏了翁的號,隱喻任何打不通的關節(jié)到他那里都能搞掂,即所謂能“了”之“翁”。嚴嵩生日時,嚴年“輒獻萬金為壽”,出手闊綽如此,足見其私囊受賄之多。

        萬歷朝,張居正的家客游七也收受殷正茂賄送的金珠、翡翠、象牙等珍寶。至崇禎時,貪污受賄已成胥吏財富的最大來源,史稱“吏書借為生涯,差役因之營活”。他們雁過拔毛,無所不用其極,“任其影射,重累百姓,一遇赦除,則百姓不沾,奸胥飽腹”,即便審計部門將其劾罰,主管上司將其降謫,仍不能讓他們有所收斂。上行下效,無孔不入,從來是體制性貪腐的必然結果。

        綜觀晚明官場,行賄者買官,收贓者賣官,已成公開的秘密。嘉靖朝,刑部主事項治元行賄一萬三千金轉任吏部美差,舉人潘鴻業(yè)花兩千二百金買了個知州做。正如御史鄒應龍所詰問:“司屬郡吏賂以千萬,則大而公卿方岳,又安知紀極!”吏部掌管官吏任命,當然是受賄最便而得利最厚的肥缺。據(jù)《萬歷野獲編》,萬歷時,先入吏部為官者在“稱病”離職時,必推薦一人自代,按例可得五六百金的酬謝。據(jù)趙南星親見,每次退朝,三五成群的官員就像人墻那樣,圍追堵截住吏部主事者講升遷,講調動,講起用,講任所,他或是唯唯,或是諾諾;一堵又一堵人墻,令其唇焦舌燥不得脫身;回到吏部衙門,或是私人書信,或是三五聯(lián)名的公書,填戶盈幾,應接不暇。在求情通函的背后,就是權錢交易。崇禎朝,盡人皆知“吏部考選行私”,吏部尚書田唯嘉賄收周汝弼八千金,便報以延綏巡撫之職。乃至崇禎帝要親策諸臣,決定任命。沈迅、張若麒經(jīng)親策入選刑部主事,兩人懊惱得此冷官,結交兵部尚書楊嗣昌,才改任兵部,足見兵部的買賣也不賴。

        崇禎即位后,官員如欲升遷求缺,全靠賄賂;賣官買官,幾如市場購物:“一督撫也,非五六千金不得;道府之美缺,非二三千金不得;以至州縣并佐貳之求缺,各有定價?!笨h令欲謀部職,須向禮部送賄二千,兵部也要一千;連胥吏的優(yōu)差,也“俱以賄成”。既成市場,便有追加贓銀與送賄打折的情況:一個監(jiān)司官以五千金求任邊地巡撫,惟恐不到位,追加二千,“卒得之”;某個六部郎官謀求外放浙海道,索價五千金,他只給三千,竟也得一郡守之職。明碼標價,討價還價,貪賄之風已席卷整個官場。

        反觀晚明,不僅升遷求缺等環(huán)節(jié),風行買官賣官,其他如朝覲、到任、考績、訪緝、謝薦等場合,也都靠錢財打點,賄賂開道。

        嘉靖朝,據(jù)戶科給事中楊允繩說,總督巡撫到任,照例遍賄權要,名為“謝禮”;有所奏請,仍須捎上賄賂,名為“候禮”;至于任滿謀求升遷,畏難指望調動,犯罪打算遮掩,失責希圖庇護,更是“輸賄載道,為數(shù)不貲”。這樣,督撫受賄于下官,下官索取于小民;而不肖胥吏又干沒其間,指一斂十,小民百姓“孑遺待盡”,就只能“挺而為盜”。

        隆慶時,官員朝覲,公然“進獻羨余”,還一度“限為定制”,堂而皇之讓行賄合法化,布政司三百兩,按察司二百兩。到萬歷朝,連皇帝也承認,派往各地的撫按官雖受朝廷重托,卻“歲時慶賀之儀,不勝奔走,廩餼常供之外,復多饋遺。司道官又借視聽于窩訪,取私費于官庫。以致貪官污吏,有恃無恐。收征則增加火耗,更添勸借名色。聽斷則無端株連,惟求贓罰充盈”。憑藉瘋狂的受賄,有的上任僅四月,就受賄“扛至三十九抬”,還有的“旬日而積羨過一千”,轉眼造成暴富。

        崇禎即位,晚明官場進入了貪腐總動員,把接受請托叫做“開市”。明亡前一年,一個小小的錦衣衛(wèi)簽書為其鄉(xiāng)戚寄進的羨余竟高達八千金,官場上下貪贓送賄的程度不難推想。貪污行賄的手段也花樣出新。上司勒索,不是說“無礙官銀”,就是說“未完抵贖”;過境打秋風,名為“書儀”,少則十金以下,多則十金以上,還只是常例;欲結心知,“歲送不知幾許”。官員獲巡按推薦,關系仕途甚大,受薦者按例應致送每個薦主百金,給列名推薦者五十金,“近且浮于例”,行情水漲船高。州縣官每次考績朝覲,“或費至三四千金”。外官赴京辦事,潛規(guī)則名目繁多,連正常公務,也必須行賄。部隊到京城領餉,“凡發(fā)萬金,例扣三千”,以致有“長安有餉不出京”的謠諺。

        官場免不了交際往還,據(jù)《玉堂薈記》,地方官派人入京疏通人脈,從內閣到六部,起初送禮“至厚不過肆十金”,京官受納后還回饋二匹或四匹帛,打的都是“交際”的幌子。明代官場還有一種慣例,外任官回京前,必以官俸刻印一書,以一書一帕饋贈朝官。以書帕為饋送,總算是雅事。但在體制性貪腐下,書帕逐漸變味,據(jù)顧炎武說,“書帕自萬歷以后,改用白金”,一書一帕以外還須附加銀兩。先是“書帕少者僅三四金”。其后,盡管三令五申“嚴禁交際”,旨在防貪,其實禁不勝禁,“津要之地,日益加多,秘詭萬端,乃所謂賄賂非交際也”。書帕竟成“雅賄”的遮羞布,數(shù)量也增至三四十兩,有所謂科(給事中)三道(御史)四之說。一邊是冠冕堂皇地“嚴旨屢申”,一邊卻是貪贓送賄的不斷加碼。據(jù)《棗林雜俎》,崇禎末,官員致送賄賂,已動輒成百上千兩,“都門嚴邏”,“苦于賚重”,檢查盡管嚴厲,行賄收贓卻“徑竇愈廣”。先以高價值的黃金淘汰白銀,取其易于挾帶,在饋送書帕的名刺上寫明“經(jīng)稿幾冊”,實即“黃金幾兩”的隱語,把雅賄發(fā)揮到極致。其后,黃金“猶嫌其重,而易以圓白而光明者”,即“以美珠代精金,其挾持尤易,而人不覺”。京城盛傳“白變黃,黃變白”的謠諺,價昂物小的黃金、美珠、人參、異幣,特受貪官污吏的青睞。

        崇禎三年(1630),兵部尚書梁廷棟算了兩筆賬:“朝覲、考滿、行取、推升,少者費五六千金。合海內計之,國家選一番守令,天下加派數(shù)百萬。巡按查盤、訪緝、饋遺、謝薦,多者至二三萬金,合天下計之,國家遣一番巡方,天下加派百余萬。”這還僅僅是選任守令與巡按出訪兩項,整個官場類似環(huán)節(jié)不知凡幾,貪賄總數(shù)就是天文數(shù)字。在他看來,貪風不除,即便不派“遼餉”,老百姓仍會“愁苦自若”。明末體制性貪腐轉嫁給百姓的負擔,遠比遼餉之類的三大餉還要嚴重。

        即位之初,崇禎帝還以“文官不愛錢”誡勉朝臣,給事中韓一良列數(shù)官場送賄常例,直白地指出:而今何處不是用錢之地,何官不是愛錢之人。原來以錢換官的,怎能不以錢償還?都說縣官是行賄之首,給事是納賄之最。言官都歸咎守令不廉潔,但守令怎么廉潔?上司要索取,過客打秋風,推薦、朝覲都靠錢鋪路。這些錢不從天降,非自地出,想要清廉,有可能嗎?據(jù)韓一良說,他還算交際寡少的,兩個月來就拒收“書儀”五百余金,其他貪得無厭的科道官,受賄數(shù)可想而知。他的結論:“今日之勢,欲求人之獨為君子,已不可能!”

        明亡前一年,劉宗周以縣令為例,也做過一番分析:“上官之誅求,自府而道,自道而司,自司而撫而按,而過客,而鄉(xiāng)紳,而在京之權要,遞而進焉,肆應不給。而至于營升、謝薦,用諸巡方御史者尤甚?!币粋€小小的縣令,必須滿足層層疊疊各級上司的貪心欲壑,還必須向左右其仕途的巡方御史送禮行賄。只要他還在這個體制內,只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把向上行賄的巨大成本轉嫁給縣內的老百姓。這樣,“一番差遣,一番敲吸,欲求民生之不窮且盜以死可得乎?”

        至此,可以對這種體制性貪腐做一個概括:整個社會創(chuàng)造的財富,已經(jīng)失去了相對合理的分配機制,而是最大限度地流入了掌控從中央政權到地方權力的各級官員與胥吏們的私囊。這些官員與胥吏,作為統(tǒng)治階級的主體,理應負有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財富的職責,但體制性貪腐卻遵循著按官等分紅利的潛規(guī)則,把他們中最大多數(shù)成員拖入了腐敗的磁力場,成為大大小小的實際受益者,欲為君子而已無可能。與此同時,體制性貪腐逼使卷入其中的每個官員在向上送賄與向下貪贓的兩極之間惡性循環(huán),飲鴆止渴而欲壑難填。這種惡性循環(huán)的必然結果,就是把不斷擴大的送賄負擔轉嫁給處于社會最底層的弱勢群體,從而使整個社會的基本秩序徹底崩潰,把廣大民眾逼上“窮且盜以死”的絕境。這種體制性貪腐的必然結果,最終把明王朝送上不歸路。

        有意思的是,李自成農民軍攻下北京,勒令朝中達官貴戚“輸銀助餉”,規(guī)定內閣大臣十萬兩,京卿與錦衣七萬或五萬,給事中、御史、吏部與翰林五萬到一萬不等,各部屬吏數(shù)千,勛戚無定數(shù)。這種級差標準與晚明官場貪污受賄的數(shù)額等級倒是相當匹配的。

        吳晗說過:“一部二十四史充滿了貪污的故事?!薄睹魇贰纷鳛槎氖返钗玻渫砻鞯墓适伦憧闪詈髞碚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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