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妃革命說的是文秀嗎?文秀為什么與溥儀離婚
“刀妃革命”指的是末代皇帝的妃子文秀,與其離婚一事。之所以叫“刀妃革命”,是因為文秀在當年被逐出宮之際,在袖子里藏了一把剪刀,準備自殺,但是最后因人阻止未能成功。但此時給人印象極為深刻,因此民間有人將文秀稱之為刀妃。
離宮之后,文秀過著極為孤寂的生活,后來日本成立偽滿洲政府,日本邀請溥儀擔任偽滿洲國的皇帝。文秀嚴詞拒絕日本政府的受降條件,并對溥儀投靠日本的做法堅決反對。她一心撲在復辟帝國的大業(yè)上,再加上后宮嬪妃斗爭的齷蹉,與溥儀之間的間隙越來越深。隨后逃離溥儀,在報紙上公開發(fā)表與溥儀離婚的聲名。
文秀向溥儀離婚的原因是承受不了溥儀的冷落,以及自身的不自由。文秀公開發(fā)表與溥儀離婚的聲名,對于遜清皇室及前清王公大臣,還有溥儀本身都造成相當大的震撼。當時有許多封建衛(wèi)道士,對文秀的做法大肆聲討,就連其家族也對其極為不滿。
他的族兄文琦對于她的這種做法,很是生氣,登報指責文秀:“蕙心二妹鑒:頃聞汝將與遜帝請求離異,不勝駭詫。此等事件,豈我守舊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余載,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云遜帝對汝并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實糊涂萬分,荒謬萬分矣!”
對于自己族兄的指責,文秀毫不示弱的回信反擊:“文綺族兄大鑒:妹與兄不同父,不同祖,素無來往,妹入宮九載未曾與兄相見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關系,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及三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而在各報紙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誹謗三妹,如此忠勇殊堪欽佩。
惟妹所受祖宗遺訓,以守法為立身之本:如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為民國民,即守民國法。遜帝前被逐出宮,曾聲明不愿為民國國民,故妹袖藏利剪,預備隨遜帝殉清。嗣因遜帝來津,做民國國民一分子,妹又豈敢不隨?既為民國國民,自應遵守民國法律。查民國憲法第六條,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qū)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妹因九年獨居,未受過平等待遇,故委托律師商榷別居辦法,此不過要求遜帝根據民國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遺體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
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誣妹逃亡也、離異也、詐財也、違背祖宗遺訓也、被一般小人所騙也、為他人作拍賣品也…………種種自殘之語不一而足,豈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說出之苦,委托律師要求受人道待遇,終必受法律之保護。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訴罪。檢察官見報,恐有檢舉之危險。理合函請我兄嗣后多讀法律書,向謹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觸犯民國法律,是為至盼。”
在大部分人民都反對她與溥儀離婚的社會聲音之下,文秀堅持己見,即使只有她的妹妹文珊支持她,她還是堅持自己的想法。不理睬溥儀聘請的律師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堅決的向天津地方法院要求和溥儀離婚。
在經過兩個月的商談交流之后,1931年10月22日,雙方終于達成意見,宣布文秀和溥儀離婚,淑妃文繡和溥儀皇帝完全斷絕關系,溥儀必須支付五萬五千銀元作為贍養(yǎng)費,而文繡終身不得再嫁,雙方互不損害名譽。